7月3日,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6月份案件信息公开表,其中发布,泰安市泰山区一米阳光门窗店掺杂销售五金配件案
案件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一米阳光门窗店掺杂销售五金配件案,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泰山市监罚字〔2020〕163号,行政相对人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一米阳光门窗店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70902600703621,法定代表人赵伟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。责令整改,罚款人民币400元(肆佰元)。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泰安 市任意一家商业银行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泰安市泰山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